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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智某与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智某驾驶车辆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确认被告闫智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因本院(2018)冀073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已将部分交强险赔偿额度,判决由陈某某赔偿给刘树军,并赋予陈某某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剩余额度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额度部分,由被告财保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根据原告闫智某与被告陈某某的过错责任比例,财保北京分公司按30%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的交通费用,其提交的票据被告陈某某不予认可,但该费用是原告必需的支出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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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宁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定。中华联合大同城区支公司作为宁飞驾驶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交了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户籍登记卡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大地财保张家口支公司中华联合大同城区支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怀来县沙城镇和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不予认可,认为应按河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属城镇居民的主张,故对于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按河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交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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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判决是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异议成立。被告承建的木工、钢筋工、架子工、混凝土工分包给无资质的许建生个人,许建生雇佣原告吴某某到工地做木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适用《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异议不成立。原告主张工资标准按每天240元计算,提供了许建生、李秀兵证明证实。被告提出工资额高于本地用工标准的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证据,主张原告工资标准,但未提供原告领取工资亲笔签名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证据不足,被告异议成立。原告工资标准应参照本地上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43455元酌定。被告主张原告受伤后,给付2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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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孙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的丈夫在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职能部门确认为工亡,故对原告主张的赵金贵不属工亡的事实不予支持。原告未给赵金贵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应得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应由原告给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第二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孙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700813.52元。二、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孙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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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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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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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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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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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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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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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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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张家口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冯某倒车造成与正常行驶的丁有胜驾驶车辆相撞,该事故又造成秦某与丁有胜的车辆追尾,致使秦某受伤。其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大同保险公司及张家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均担赔偿。医疗费用大于交强险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八里煤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通知送达上诉人单位,导致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致使在涿鹿县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5171.5元、救护车费320元、施救费17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向被上诉人秦某支付现金25000元,没有得到主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用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回执上予以签收。上诉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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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张家口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冯某倒车造成与正常行驶的丁有胜驾驶车辆相撞,该事故又造成秦某与丁有胜的车辆追尾,致使秦某受伤。其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大同保险公司及张家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均担赔偿。医疗费用大于交强险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八里煤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通知送达上诉人单位,导致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致使在涿鹿县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5171.5元、救护车费320元、施救费17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向被上诉人秦某支付现金25000元,没有得到主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用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回执上予以签收。上诉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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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张家口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冯某倒车造成与正常行驶的丁有胜驾驶车辆相撞,该事故又造成秦某与丁有胜的车辆追尾,致使秦某受伤。其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大同保险公司及张家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均担赔偿。医疗费用大于交强险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八里煤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通知送达上诉人单位,导致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致使在涿鹿县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5171.5元、救护车费320元、施救费17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向被上诉人秦某支付现金25000元,没有得到主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用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回执上予以签收。上诉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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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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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张家口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冯某倒车造成与正常行驶的丁有胜驾驶车辆相撞,该事故又造成秦某与丁有胜的车辆追尾,致使秦某受伤。其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大同保险公司及张家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均担赔偿。医疗费用大于交强险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八里煤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通知送达上诉人单位,导致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致使在涿鹿县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5171.5元、救护车费320元、施救费17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向被上诉人秦某支付现金25000元,没有得到主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用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回执上予以签收。上诉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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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张家口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冯某倒车造成与正常行驶的丁有胜驾驶车辆相撞,该事故又造成秦某与丁有胜的车辆追尾,致使秦某受伤。其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大同保险公司及张家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均担赔偿。医疗费用大于交强险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八里煤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通知送达上诉人单位,导致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致使在涿鹿县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5171.5元、救护车费320元、施救费17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向被上诉人秦某支付现金25000元,没有得到主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用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且在回执上予以签收。上诉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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