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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