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及时报警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支付抢救费用,公安人员达到现场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晓明提出被告人刑洪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且在现场等候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郑某2、郑某3的经济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7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人赵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司机,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人赵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的辩论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交通费是处理事故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1037.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郑某2、郑某3诉请的财产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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