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甲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郞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郞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郞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没有年检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的行为符合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视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乙的亲属及被害人赵某甲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赵某乙的亲属及被害人赵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逃逸情节较轻并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虽然在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于事故后第二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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