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魏某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息11,303.29元(其中本金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息10,176.71元(其中本金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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