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科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令科称2019年9月10日的承诺书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其出具的,但曾令科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曾令科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曾令科应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该案判决案外人黄徐丹赔偿魏德芬的医疗费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曾令科的承诺内容,其应在法院判决收到赔付款后,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结付所欠费用,但曾令科在(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申请执行,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且其在二审中自认现已收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付的部分款项,故已符合承诺书中的支付条件,本院对曾令科关于支付医疗费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因此,曾令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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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陈达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陈达淑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8097号案件中起诉康复治疗费106200元,该案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达淑康复治疗费90000元的诉请,后本院二审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康复治疗费的认定予以维持和确认。现陈达淑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重庆分公司和公运出租车公司赔偿其康复治疗费90000元,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请的内容来看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若陈达淑认为生效判决中对于康复治疗费的最初认定有误,应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再次提起诉讼,意图通过后诉来否定前诉的效力,故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达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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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前李兴学是否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生活来源。一审中,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南纪门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6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1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马蹄街7号X,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4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1号X。2016年3月14日后未在本辖区居住。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河图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1年到重庆市渝中区打工至今余18年,18年期间工作和生活以及居住均在重庆市主城区。证人弋丽莎证实李兴学2016年前住在马蹄街,后租住过一段时间的房子,2016年至2018年搬到嘉陵西村居住,并证实李兴学从事的是家政工作。本院认为,证人弋丽莎虽然与李兴学存在一定特殊关系,但其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佐证,再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足以证实李兴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并有生活来源的事实,上诉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前一年李兴学未在城镇居住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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