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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唐某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曾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曾某某的母亲年满60周岁,系曾某某的被抚养人。刘廷贵系曾某某之夫,因刘廷贵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已死亡,曾某某系其唯一法定抚养人。刘廷贵之子未成年,其与曾某某已形成继母子关系,曾某某也系其法定抚养人。原审判决对曾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对法律的曲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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