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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前李兴学是否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生活来源。一审中,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南纪门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6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1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马蹄街7号X,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4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1号X。2016年3月14日后未在本辖区居住。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河图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1年到重庆市渝中区打工至今余18年,18年期间工作和生活以及居住均在重庆市主城区。证人弋丽莎证实李兴学2016年前住在马蹄街,后租住过一段时间的房子,2016年至2018年搬到嘉陵西村居住,并证实李兴学从事的是家政工作。本院认为,证人弋丽莎虽然与李兴学存在一定特殊关系,但其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佐证,再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足以证实李兴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并有生活来源的事实,上诉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前一年李兴学未在城镇居住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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