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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因此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求偿权。原告陈某某的赔偿损失依法确定为:一、医疗费、鉴定费,据实计算,分别为68424元、3300元;二、残疾赔偿金,原告陈某某系农业户口,且已66岁,按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98元计算14年,原告的伤势已构成8级,故其赔偿比例应为30%,计算为6898元×14年×30%=28972元;三、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标准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原告陈某某主张10800元较合适,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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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虽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8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13)16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黄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依据该规定,原告黄某某有权就依《工伤保险条例》所能获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侵权另案中的实际获赔金额相减后的不足差额部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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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某、鸿运汽车公司、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的雇佣司机陈涛在驾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袁某某。交警部门认定陈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陈涛是张某某雇请的司机,在执行工作时造成他人受伤,张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袁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鸿运汽车公司作为挂靠公司,依法应当对张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鄂FX2458号轿车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险三者险,该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张某某赔偿。袁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57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20元/天×3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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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普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第一至五组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所举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为工伤保险机构对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意见,与人民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均不同,且与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所举第七组、八组证据庭后经徐某某本人核对与银行流水记录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虽主张存在表外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项,本院对徐某某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第九组证据2012年“三八”过节费发放清单,与被告主张的2010年“春节”、“三八”、“中秋”“端午”四节过节费事项无关联性,且不能能推翻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的自认,故本院不予确认。第十组证据的待证事实被告已经自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十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推翻原鉴定意见,并重新做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新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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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普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第一至五组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所举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为工伤保险机构对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意见,与人民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均不同,且与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所举第七组、八组证据庭后经徐某某本人核对与银行流水记录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虽主张存在表外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项,本院对徐某某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第九组证据2012年“三八”过节费发放清单,与被告主张的2010年“春节”、“三八”、“中秋”“端午”四节过节费事项无关联性,且不能能推翻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的自认,故本院不予确认。第十组证据的待证事实被告已经自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十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推翻原鉴定意见,并重新做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新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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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鸣水泉公司、陈某某、叶某某、联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虽四被告均认为证人系原告之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但四被告均不否认原告是2011年2月25日中午11时许在鸣水泉公司建接待中心务工时受伤之事实,且该证言的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四相互印证,四被告对该证言的证明对象亦未否认,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系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经审查,其金额为13900.53元,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系鉴定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收据,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四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因无法证明原告受伤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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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鸣水泉公司、陈某某、叶某某、联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虽四被告均认为证人系原告之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但四被告均不否认原告是2011年2月25日中午11时许在鸣水泉公司建接待中心务工时受伤之事实,且该证言的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四相互印证,四被告对该证言的证明对象亦未否认,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系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经审查,其金额为13900.53元,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系鉴定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收据,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四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因无法证明原告受伤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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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任某某等与崔某、陈文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和陈文海所提供的三名证人系与崔某一同跑运输的司机,系朋友关系,其与崔某的关系相对较亲密,距离肇事车辆施救现场相对较远,而被告张莉所提供的当时出事故现场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和消防战士的证言,因他们亲自组织、参与了此事故的救援工作,离施救现场相对较近,同时其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和人民消防战士,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均不存在其它特殊亲密关系,因此张莉所提供的张某等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崔某所提供的证言的证明力,故对证人张某等人证言所证明的当时鄂c×××××号吊车钢丝绳断裂时并未将肇事车辆陕g×××××号自卸低速货车拉动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12时15分,被告崔某驾驶陕g×××××号自卸低速货车,由竹山县田家镇往竹山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赶集沟路段,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后侧压在对向任某某驾驶的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造成驾驶人任某某及乘车人叶承华、林承秀受伤,双方车辆和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及时出警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组织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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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满诉被告张某某、志峰旅游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主张的该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伤构成8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2万元,支出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内容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9月25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以案情复杂,该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所限为由终止该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构成8级伤残予以采信。5.张湾办事处二中证明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其儿子在城镇共同生活,赔偿标准应按城镇计算。二被告对结婚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二中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经本院向被告张某某调查核实,张某某陈述原告自2011年8月起就跟随其干活打工,故对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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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满诉被告张某某、志峰旅游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主张的该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伤构成8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2万元,支出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内容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9月25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以案情复杂,该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所限为由终止该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构成8级伤残予以采信。5.张湾办事处二中证明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其儿子在城镇共同生活,赔偿标准应按城镇计算。二被告对结婚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二中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经本院向被告张某某调查核实,张某某陈述原告自2011年8月起就跟随其干活打工,故对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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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同时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事故车属被告肖某某所有,被告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肖某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前,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两被告辩解原告属农村居民,但又无证据证实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农村,故两被告认为原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还辩称,原告已到退休年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有误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实有误工损失的证据,为单一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效力不足,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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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同时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事故车属被告肖某某所有,被告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肖某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前,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两被告辩解原告属农村居民,但又无证据证实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农村,故两被告认为原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还辩称,原告已到退休年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有误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实有误工损失的证据,为单一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效力不足,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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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丹江口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亨运公司为其所有的鄂C×××××号客车在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亦向原告方签发了相应的保险单,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相应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车辆即鄂C×××××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丹江亨运公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对乘车人宋金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且赔偿的数额并未超过鄂C×××××号客车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上述赔偿数额不实,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对原告方支付给乘车人的赔偿款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鄂C×××××号客车受损,对于车辆损失,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为2375元,而原告方维修车辆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2800元,因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所出具的定损报告是其单方行为,原告方要求赔偿的车辆维修费用亦未超过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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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丹江口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亨运公司为其所有的鄂C×××××号客车在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亦向原告方签发了相应的保险单,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相应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车辆即鄂C×××××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丹江亨运公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对乘车人宋金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且赔偿的数额并未超过鄂C×××××号客车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上述赔偿数额不实,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对原告方支付给乘车人的赔偿款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鄂C×××××号客车受损,对于车辆损失,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为2375元,而原告方维修车辆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2800元,因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所出具的定损报告是其单方行为,原告方要求赔偿的车辆维修费用亦未超过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十堰平安财保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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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苏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车行驶应当确保安全。被告阮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被告阮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大良驾驶电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原告胡大良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问儒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此次事故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10%责任,故被告阮某应承担此事故60%责任,原告胡大良应承担此事故的40%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胡大良、胡问儒伤残总额为108104.9元(胡大良)+11208元(胡问儒)=11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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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苏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车行驶应当确保安全。被告阮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被告阮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大良驾驶电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原告胡大良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问儒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此次事故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10%责任,故被告阮某应承担此事故60%责任,原告胡大良应承担此事故的40%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胡大良、胡问儒伤残总额为108104.9元(胡大良)+11208元(胡问儒)=11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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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六中陈贵红、张冬年两人的住院收据系云梦县人民医院经结算后出具,内容真实,应予认定,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所称不能由原告主张该两人权利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八为摩托车修车发票及修车配件单,该证据的来源不清,其车损应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确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九为交通费票据一组,票据形式一致,号码相连,缺乏真实性,考虑到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确已发生部分交通费用,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用400元。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为一份租赁合同,以证明其现在住所,该合同是否实际生效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如所收租金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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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六中陈贵红、张冬年两人的住院收据系云梦县人民医院经结算后出具,内容真实,应予认定,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所称不能由原告主张该两人权利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八为摩托车修车发票及修车配件单,该证据的来源不清,其车损应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确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九为交通费票据一组,票据形式一致,号码相连,缺乏真实性,考虑到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确已发生部分交通费用,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用400元。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为一份租赁合同,以证明其现在住所,该合同是否实际生效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如所收租金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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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朱某某受伤后构成残疾,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其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的安陆市金台村已划归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审判决据此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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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朱某某受伤后构成残疾,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其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的安陆市金台村已划归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审判决据此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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