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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记卡、给予被告适当的信用额度,而被告在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取现后,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欠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行牡丹支行欠款254193.98元(截止2013年11月14日,其中本金24629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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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襄阳牡丹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记卡、给予被告适当的信用额度,而被告在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取现后,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欠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行牡丹支行欠款254193.98元(截止2013年11月14日,其中本金246295.80元,利息6898.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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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张某在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利息,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另,因被告张某在签约时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故本院根据该址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不论被告张某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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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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