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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关于上诉人提出有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二审期间侦查机关提交的补充证据及相关证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具有明显的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和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的主观意愿,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均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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