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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夏某等与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达到六原告的证明目的,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及证明目的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和支持。故本院对六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九均予采信。本案的被告对六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均有异议,认为张双珍在城镇居住应达到一年以上,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但张双珍的暂住时间只有三个月,且没有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资表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对六原告的的证据十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该证据的真实性,且张双珍在武汉工作是事实,所以本院对六原告证据十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张胜华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减速靠右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被告占某某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和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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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秀某、夏新民、余某某、夏某、夏某、夏某诉被告王某某、东台市银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3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与死者夏亚中负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死者夏亚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被告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台市银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晋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于本案交通肇事车辆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再从三责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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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魏某乙,魏某某与余某某,武汉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因原告方提供了其家属闵又连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根据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关于原告方主张的鉴定费1,300元,因原告方提供了相应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因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对本案被告余昊元作出(2013)鄂新洲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昊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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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魏某乙,魏某某与余某某,武汉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因原告方提供了其家属闵又连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根据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关于原告方主张的鉴定费1,300元,因原告方提供了相应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因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对本案被告余昊元作出(2013)鄂新洲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昊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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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叶某,叶某与陈某某,武汉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叶某甲,叶某乙,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原告方提供了死者叶选奎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根据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关于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在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中成提交的证据一、交通事故证明,被告朱汉生对于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被告陈中成关于证人任友际看见叶选奎跳车身亡的陈述及叶文革与叶小槐具有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目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制作程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新洲交警大队以各证人证言间存有矛盾而未采信,且证人任友际不在事故现场的车厢内,故对于被告陈中成提交的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陈中成提交的证据二、预交11万元保证金及原告方的领款凭证,被告朱汉生对于其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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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叶某,叶某与陈某某,武汉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叶某甲,叶某乙,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本院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评析如下: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本院认为,死者叶选奎从被告陈中成驾驶的鄂AJ3R27号货车上摔下致死这一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但因该事故系无现场事故,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未认定事故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其过失的轻重。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陈中成存在以下过失:1、被告陈中成长期从事丧葬活动,作为货车司机,最能控制并有效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但是被告陈中成却未能在最大范围内对该危险进行有效防范。2、被告陈中成驾驶的鄂AJ3R27号货车,按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是禁止客货混装的。被告陈中成将鞭炮危险物品与乘客(死者叶选奎)混装在车厢内,扩大了对于乘客的危险性。3、被告陈中成长期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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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被告刘忠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张有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张有春与被告刘忠利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法划分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被告刘忠利负50%的赔偿责任,张有春负50%的赔偿责任。被告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是鄂A×××××号出租车的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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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叶定国虽系农业户口,但其承包的土地均已被征用,为失地农民,其生前在武汉市柳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在该公司,应按照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即死亡赔偿金为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关于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因此次事故导致叶定国死亡给原告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应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和新洲地区经济状况以及原告人数,酌情认定原告方精神抚慰金为人民币30,000元。关于原告方的财产损失人民币8,365元,被告中财保公司要求扣除100元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秦乐驾驶的鄂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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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叶定国虽系农业户口,但其承包的土地均已被征用,为失地农民,其生前在武汉市柳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在该公司,应按照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即死亡赔偿金为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关于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因此次事故导致叶定国死亡给原告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应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和新洲地区经济状况以及原告人数,酌情认定原告方精神抚慰金为人民币30,000元。关于原告方的财产损失人民币8,365元,被告中财保公司要求扣除100元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秦乐驾驶的鄂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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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桂某、曹某美等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张某与任有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任有清死亡,六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故车辆鄂E×××××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2、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872元、丧葬费17589.5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任有清死亡时已年满72周岁,故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按8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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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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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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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辩称其无证驾驶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因素中断的可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核算如下: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为44018.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72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3600元;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院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本县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天64.72元,结合护理时间72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4659.84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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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彭艳红等与李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的基本保障。况且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并无在发生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证驾车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时,保险人即可免于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除斥规定,交强险条款亦无类似约定。因此,被告人保财险汉阳公司以被告李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本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交强险)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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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何某某等与邓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刘春芳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促使自身疾病诱发而死,且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为启动因素,起主要作用,因此,确定刘春芳死亡损失的70%属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但其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项没有证据属于因治疗其自身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故不应归究于自身疾病,则此部分损失应全部纳入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交强险)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范围内的赔偿内容为医疗费12,420.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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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叶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问题。被告钟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观察不够、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谢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外原因。本次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与谢某某均负同等责任,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钟某某承担60%,谢某某承担40%。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被告钟某某应赔偿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叶某某作为车主未能对钟某某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存在过错,应与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中丧葬费、住宿费计算方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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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与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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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陆某、陆某、陆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违规驾驶无号牌、未办理交强险的摩托车将原告亲属撞倒后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安葬费19360元及医疗费47813.94元,被告均无异议,应予支持;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590元,因原告只诉请5000元,应准允。由于被告何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方的受害人遭受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四原告等近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抚慰金30000的诉请数额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总金额为560293.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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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袁某某等与陈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袁裕香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陈某虽系未经被告范某的允许驾驶范某所有的车辆,但被告范某作为车主,在本人离开车辆后,未及时锁好车辆,将车辆钥匙放在车上,致使他人可以将该车辆随意启动并开走,对该车辆的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袁裕香虽然系搭顺风车,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害后果自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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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文、谢某某等与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权利主体损失数额;(二)责任主体应赔偿数额。(一)关于权利主体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票据总额为39798.48元,扣除已在兴山县合管办报销医药费14235.75元,本院依法认定医疗费损失为25562.73元。2、三原告主张郑秀兰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宜昌实际酌情确定该三项损失计算标准为误工费每天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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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武汉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此事故已经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硚口大队作出事故责任划定,认定被告肖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袁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本院对此责任划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责任程度,本院认定原告应付此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肖某某负70%的责任。因被告新天公司系鄂AXM306号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其对车辆管理不善造成本案交通事故,故其对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肖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因事故车辆鄂AXM306号轿车已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期内,故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超出限额部分应由被告肖某某与原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因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仲裁条款,故第三者责任险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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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杨某某诉卢建平、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且未下车推行、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三)项、第七十条  一款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一款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被告卢建平驾驶的车辆超载,导致其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在行驶途中发现横过机动车道的杨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时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一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也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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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某、宋某某、李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华安保险襄阳公司、陈某某、弘某公司、人民财保襄阳汽车产业开发区公司、周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周国、吴某某及陈某某在驾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红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国、陈某某各负事故的25%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50%责任,李红清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李红清死亡后,宋华某、宋某某、李某某作为其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张某某将其车辆借给吴某某使用,吴某某持有合法证照,张某某没有过错,应由吴某某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某是弘某公司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依法由弘某公司承担,陈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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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国、陈某某与陈永光、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永光均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原告之子张博宇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陈永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鄂C21680重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陈永光赔偿。二原告的损失为,陈某某医疗费23657.6元、误工费3300元(33天×3000元/月÷30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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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吴某某与信达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如武与卜学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卜学勇对王如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与卜学勇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肇事车辆在信达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信达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7589.50元、死亡赔偿金416800、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合计4663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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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吴某某与信达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如武与卜学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卜学勇对王如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与卜学勇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肇事车辆在信达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信达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7589.50元、死亡赔偿金416800、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合计4663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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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田某某与来某财产保险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无争议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责任认定及彭南香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证明了死者彭南香自1998年后一直居住在来某县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八,证明了死者彭南香在来某县中心医院治疗和费用状况,并证明彭南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中,其行驶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驾驶证载明李某某取得驾驶资格的时间是2013年12月9日,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鄂Q4Q957号三轮车从来某县翔凤镇观城坡往凤北路方向行驶,15时30分,当车行驶到凤北路(老法院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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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长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武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没有近亲属的五保户田少由因交通保险事故而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自愿购买了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双方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长安客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的义务后,作为被保险人长安客运公司所保险的鄂Q×××××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保险期限内造成了田少由死亡的交通责任保险事故,且系全部责任。田少由因交通责任事故死亡其赔偿金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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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吴某某等与南漳九洲惠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一组交通费票据中,“署名黄老八”的一张收条,不是正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两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死者吴某、伤者刘剑武乘坐司机沈某驾驶鄂F×××××鄂F×××××重型货车前往河北隆化县,该车沿河北省25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57KM路段时,因车内水箱需要加水,吴某遂下车步行寻找水源,此时沈某驾驶的鄂F×××××鄂F×××××重型货车与前方赵海英驾驶的冀H×××××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鄂F×××××鄂F×××××重型货车失控,继续向前行驶,与在公路行走正寻找水源的吴某相撞后,车辆驶入公路西侧边沟内,造成驾驶员沈某、乘车人刘剑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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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官某全、官守仲诉倪某、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贵菊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已对死亡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倪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原、被告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倪某为晏某某所雇请的雇员,晏某某依法对倪某的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倪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与雇主对王贵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鄂EHZ919号在中财保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中财保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晏某某、倪某赔偿。对于原告方诉讼请求,其死亡赔偿金因王贵菊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认定416800元,丧葬费17589元本院予以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因王某某是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5723元×12年÷5人=13735.2元计算确认,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请求过高,考虑到受害人王贵菊无过错,本院酌情认定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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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与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8日8时,张正林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彭某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尾部追尾相刮擦导致摩托车倒地、张正林伤亡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彭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正林负主要责任的认定,结合本案案情即张正林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状态估计不足,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尾部相刮擦,被告彭某某驾驶后部尾灯、转向灯缺失的机动车导致后面来车无法准确判断车辆运行状态,故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20%、张正林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张正林的医疗费3002.6元、交通费361元有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加以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死亡赔偿金157040元(7852元/年×20年=157040元),丧葬费17589.5元(35719元/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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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艾某等与罗某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任能秀死亡,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被告中财保东西湖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罗某某、李某为作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四原告作为受害人任能秀的近亲属请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李某的辩称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顺泰公司作为肇车车辆挂靠单位的适格主体,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赔偿标准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任能秀死亡前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计算。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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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山、宋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李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菊秋骑自行车与被告李某平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进行处理。原告方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被告李某平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死亡补偿费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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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及免赔率计算保险金。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主张商业第三者保险金时已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扣除了70%事故责任比例及15%免赔率,根据自愿原则,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辩称,受害人杨XX系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因受害人杨XX父母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父母长期在城镇做工,杨亦菲随父母一直在城镇生活,2012年9月9日从广东省惠州市转入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中心学校就读,至发生身故事故未满一年,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此,英大泰和财产湖北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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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财、胡某等与陈某朋、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胡红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  的规定,依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鹏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超载行驶,夜间会车时未转换近光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法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文良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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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财、胡某等与陈某朋、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胡红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鹏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超载行驶,夜间会车时未转换近光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文良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定责准确,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据依法确定死者胡红兵、被告陈某朋、王文良责任比例为70%、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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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世新、夏某某等与艾某某、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邦强驾驶车辆左转弯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依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依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邓群梅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五原告经本院依法核算的相关损失先由承保邓群梅相对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该保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再由肇事双方即被告王邦强、艾某某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7:3)予以赔偿。因被告艾某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系受其雇主及车辆的所有人即被告赵某某的指派,属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被告艾某某应赔偿的份额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被告王邦强驾驶车辆的行为亦受其雇主及车辆的所有人即被告王根强的指派,亦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应赔偿的份额由被告王根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王邦强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属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其雇主被告王根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五原告所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和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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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美英、朱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二、田美英的精神抚慰金认定是否合理;三、田美英的误工时间是否存在多计算。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田美英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湖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美英使用国产普通型假肢售价为25731元,假肢使用年限为三年一个更换周期,在一个更换周期内,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10-20%。原审按国产普通型假肢残疾器具费价格进行计算,按鉴定机构建议的中间值认定残疾器具维修费并无不当。故阳某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审对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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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美英、朱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二、田美英的精神抚慰金认定是否合理;三、田美英的误工时间是否存在多计算。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田美英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湖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美英使用国产普通型假肢售价为25731元,假肢使用年限为三年一个更换周期,在一个更换周期内,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10-20%。原审按国产普通型假肢残疾器具费价格进行计算,按鉴定机构建议的中间值认定残疾器具维修费并无不当。故阳某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审对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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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方田、方某、谢某生诉张某某、戴某某、中天公司、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车未确保车辆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同行,且通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张某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市交警大队认定由其负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中天公司作为张某某的雇主,应对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某将车辆挂靠被告中天公司经营,二被告依法应负连带赔偿之责。被告财保公司接受被告中天公司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财保公司应依法理赔。此次事故至方永松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给付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此款在事故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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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为与蔡某、杨海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即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及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内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死者谢成庆虽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但是上诉人提交的随州市市场管理中心五眼桥市场管理站出具的收据和证明,以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六草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谢成庆生前主要生活来源为经营豆制品,且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谢成庆死亡原因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市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说明谢成庆生前在市区经营豆制品生意,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蔡某虽然对上诉事实提出异议,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8374元/年×16年=293984元。(二)关于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蔡某、杨海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故只能视为杨海生将上述摩托车借与蔡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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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为与蔡某、杨海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即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及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内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死者谢成庆虽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但是上诉人提交的随州市市场管理中心五眼桥市场管理站出具的收据和证明,以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六草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谢成庆生前主要生活来源为经营豆制品,且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谢成庆死亡原因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市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说明谢成庆生前在市区经营豆制品生意,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蔡某虽然对上诉事实提出异议,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8374元/年×16年=293984元。(二)关于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蔡某、杨海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故只能视为杨海生将上述摩托车借与蔡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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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为与蔡某、杨海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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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即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及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内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死者谢成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死者谢成庆虽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但是上诉人提交的随州市市场管理中心五眼桥市场管理站出具的收据和证明,以及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六草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谢成庆生前主要生活来源为经营豆制品,且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谢成庆死亡原因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市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说明谢成庆生前在市区经营豆制品生意,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蔡某虽然对上诉事实提出异议,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8374元/年×16年=293984元。(二)关于杨海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蔡某、杨海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故只能视为杨海生将上述摩托车借与蔡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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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谷某某等与高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高警咸宁公交认字(2013)第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谷正党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高有明、谷小军分别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由于被告高有明将该车已在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向四原告及另案原告陈福成按损失比例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分项损失赔偿的限额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被告高有明还就该车向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的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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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某、熊某某、熊某某与方某、王长文、鼎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原告熊秋某、熊某某、熊某某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肖新春的身份证、户籍户籍证明均有当事人所在辖区的临湘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盖章予以确认,因此该证据与户口簿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其能够证明肖新春城镇居民的身份,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其要证明的内容已经由证据1予以证实,且非证据原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6与王长文、方某提交的证据1系同一证据,该证据中医疗费发票注明患者为无名氏,系在车祸发生后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王长文将肖新春送往医院治疗,肖新春当时意识不清,且无亲人在场,不能判断其身份的情况下,故署名为无名氏,本院通过在赤壁市人民医院调查核实该发票住院号对应的住院病历,能够证明该发票花费的金额确系在车祸发生后,被告王长文支付抢救肖新春所花费的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王长文驾驶牌号鄂LL6333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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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某、熊某某、熊某某与方某、王长文、鼎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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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原告熊秋某、熊某某、熊某某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肖新春的身份证、户籍户籍证明均有当事人所在辖区的临湘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盖章予以确认,因此该证据与户口簿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其能够证明肖新春城镇居民的身份,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其要证明的内容已经由证据1予以证实,且非证据原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6与王长文、方某提交的证据1系同一证据,该证据中医疗费发票注明患者为无名氏,系在车祸发生后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王长文将肖新春送往医院治疗,肖新春当时意识不清,且无亲人在场,不能判断其身份的情况下,故署名为无名氏,本院通过在赤壁市人民医院调查核实该发票住院号对应的住院病历,能够证明该发票花费的金额确系在车祸发生后,被告王长文支付抢救肖新春所花费的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王长文驾驶牌号鄂LL6333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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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人民财保随州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违法行为给熊某甲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其形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鄂S×××××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保随州公司投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熊某甲因该事故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由被告人民财保随州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由被告人民财保随州公司在鄂S×××××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因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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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履行理赔义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在交通事故中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包某某没有投不计免费险种,故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免赔20%。被告认为交通费用过高,此费用系受害人亲属往返处理丧事的及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为2000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死亡,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但60000元赔偿偏高,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为30000元较为适宜。黄某所称的工资金额明显高于同行业工资水平,且无证据证明其纳税情况,故本院参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825元/年的标准。现对损失分述如下:交强险119401.61元(医疗费限额内明某某医疗费5447.54元、后期治疗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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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履行理赔义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在交通事故中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包某某没有投不计免费险种,故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免赔20%。被告认为交通费用过高,此费用系受害人亲属往返处理丧事的及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为2000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死亡,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但60000元赔偿偏高,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为30000元较为适宜。黄某所称的工资金额明显高于同行业工资水平,且无证据证明其纳税情况,故本院参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825元/年的标准。现对损失分述如下:交强险119401.61元(医疗费限额内明某某医疗费5447.54元、后期治疗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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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裴某、顺达客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如何确定的问题;二、是否支持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不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且不承担诉讼费的抗辩理由;三、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被告裴某与被告顺达客运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一)关于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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