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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艾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所谓工作年限依通常之文义解释,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另参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认为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在1998年5月至2009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已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仲裁裁决据此期间计算艾某某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至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认定2001年至2009年1月系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中止履行并非终断履行,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或终止,相反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故两者之间并无矛盾。关于失业保险补偿金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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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原、被告在2007年1月到2013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原告辞职的原因。原告诉称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且其提交的(2014)23-2号裁决书也证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被告辩称因原告不服从换岗安排而旷工被开除,且原告自行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2014年2月未上班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辞职的原因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自己申请不同意缴纳所致,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可以认定原告辞职的原因包含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理由。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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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原、被告在2007年1月到2013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原告辞职的原因。原告诉称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且其提交的(2014)23-2号裁决书也证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被告辩称因原告不服从换岗安排而旷工被开除,且原告自行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2014年2月未上班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辞职的原因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自己申请不同意缴纳所致,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可以认定原告辞职的原因包含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理由。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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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和陶瓷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卢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和公司因生产线关停,通知卢某某放假休息,经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后曾通知卢某某回单位上班,以及卢某某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卢某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由经和公司提出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解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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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冯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等六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王某某等六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等六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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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朱某、胡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将最低工资标准含义界定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此定义相契,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对于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根本价值设定在于保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最低家庭生活、生产需要,本质上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正当干预。实践中为确保此种干预的正当性,须将其严格框定于法定适用条件、范围之内,自不待言。从上述定义及制度的价值设定,不难窥见最低工资适用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对价。然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因企业经营原因停工、停产,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是否可适用最低工资制,对此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均有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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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金某秀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等五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李某某等五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等五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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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翁某某、程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翁某某等六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翁某某等六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翁某某等六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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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余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等五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王某某等五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等五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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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鲁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鲁某某到原告中都公司工作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即告成立。原告中都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鲁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依法应当向被告鲁某某支付二倍工资,故原告中都公司还应向被告鲁某某支付工资31738.19元(2885.29元/月×11月)。被告鲁某某在原告中都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中都公司依法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未缴纳,被告鲁某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中都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327.94元(2885.29元/月×1.5月)。被告鲁某某在原告中都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中都公司向其收取风险抵押金2800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据此,经合议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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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被告李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故其在调整被告李某的工作岗位时应当与其协商。被告李某以未经其同意调整了其工作岗位为由于2011年9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9月2日起解除,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被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807.50元(1735元/月×4.5月)。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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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湖北省黄某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与湖北省黄某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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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4年6月被告胡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354.9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胡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2016年3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胡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胡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胡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胡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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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龚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4年5月被告龚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83.89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龚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015年10月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龚某某回家休息并停发了其工资,为此,被告龚某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龚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龚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龚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支付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因被告龚某某对“裁决书”内容认可,而“裁决书”并没有裁决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向被告龚某某支付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其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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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戴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成立,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成立时,被告戴某就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60.7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戴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戴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既没有向被告戴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没有为被告戴某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戴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戴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戴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戴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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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刘秀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6年2月被告刘秀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632.94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刘秀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5年9月。被告刘秀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5年10月起没有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刘秀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刘秀某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刘秀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刘秀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刘秀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632.94元,应城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25元,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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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汪顺义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汪顺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舟公司提交的证据1,“工资表”只有2018年1月工资情况,不是汪顺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其证明平均工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汪顺义提交的证据4,“工资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汪顺义认可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仲裁书确认的工资4500元,少于其提交的“工资表”上的工资4800元,因此本院确认汪顺义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汪顺义是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后,于2009年11月4日成立长舟公司。汪顺义从长舟公司成立起就到长舟公司动力车间从事班长工作至今,工作时间为三班倒,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汪顺义在长舟公司工作期间,长舟公司为汪顺义缴纳养老保险至2017年11月,但没有缴纳医疗保险。2018年1月30日汪顺义离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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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王某某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舟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明”为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汪某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依照法律规定,其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2,“工资表”只有2018年3月至4月两个月的工资情况,不是王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其证明平均工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王某某提交的证据4,“工资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王某某认可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仲裁书确认的工资4652.55元,少于其提交的“工资表”上的工资,因此本院确认王某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652.55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王某某是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后,于2009年11月4日成立长舟公司。王某某从长舟公司成立起就到长舟公司任成品车间二班班长工作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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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汪某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汪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提交的证据3、4,证人田某、宋某证明汪某基本工资5000元与长舟公司提交的工资表5000元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其他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5,裁决书摘录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6,九张“考勤表”,与汪某庭审中认可长舟公司的2“考勤表”制作格式不一致,且未加盖公章,其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汪某是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后,于2009年11月4日成立长舟公司。汪某从长舟公司成立起就到长舟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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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宋某某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长舟公司提交的证据1,“工资表”只有2018年2月工资情况,不是宋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其证明平均工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宋某某提交的证据3,“考勤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工资表”,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无法证明宋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情况,庭审中宋某某表示认可仲裁裁决书上认定的月工资,故本院认定宋某某月工资为2909.60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宋某某到长舟公司工作,从事加碘洗盐的工作,工作时间为三班12小时倒,月平均工资2909.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宋某某在长舟公司工作期间,长舟公司没有为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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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陈某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3、4,证人田某、宋某证明陈某基本工资3800元与长舟公司提交的基本工资3800元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他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5,裁决书摘录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6,九张“考勤表”,与陈某庭审中认可长舟公司的2“考勤表”制作格式不一致,且未加盖公章,其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陈某是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后,于2009年11月4日成立长舟公司。陈某从长舟公司成立起就到长舟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长舟公司工作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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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与祁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祁某某与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应为被告祁某某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66.68元;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58.37元。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应为被告祁某某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告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66.68元。原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告祁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58.37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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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成立,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成立时,被告陈某就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272.23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陈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陈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既没有向被告陈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没有为被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陈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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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从2006年2月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73.56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张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5年9月。2015年9月30日被告张某生病后未上班,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5年10月停发被告张某工资。为此,被告张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473.56元,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473.56元/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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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6年7月被告徐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622.12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徐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2016年3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徐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622.12元,应城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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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万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万红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579.65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万红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万红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万红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万红某于2016年4月6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万红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万红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万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万红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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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余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762.6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余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5年12月。被告余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5年10月没有向被告余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余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余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余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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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程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357.9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程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程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程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程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程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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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李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4年3月被告李红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383.54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李红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李红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李红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李红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李红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李红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李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红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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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7年10月6日被告胡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25元。2016年1月29日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胡某某回家待岗,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胡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胡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胡某某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胡某某支付被告胡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胡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225元,应城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25元,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225元/月×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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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告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10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2358.2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经营困难,2015年11月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李某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没有向被告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6年8月19日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做出应劳仲案字(2016)126号“裁决书”,其内容为:鑫龙纺织公司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250元。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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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舜与湖北交投圈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舜2014年11月10日到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8271.58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万华舜在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没有为原告万华舜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应支付原告万华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绩效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故原告万华舜要求判决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绩效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湖北交投圈环公司支付失业期间的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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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彪帮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财于2008年3月至2015年5月在原告应城彪帮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350元,该事实已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50号判决书确认,且陈某财工作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一直由应城彪帮公司代收代缴。陈某财作为劳动者已经初步完成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城彪帮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2015年5月原告应城彪帮公司将被告陈某财辞退,原告应该按被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公正合法。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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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小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小毛于2014年2月到原告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6年5月31日止。由于2016年5月27日被告徐小毛离岗没有上班至同月31日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向被告徐小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为被告徐小毛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不应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补缴被告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徐小毛辩称原告应城市华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为其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济补偿金按被告先一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补偿2.5个月,被告徐小毛月工资为1000元至2015年9月1日之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25元,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2921.88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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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秦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216.65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秦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秦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既没有向被告秦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秦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秦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秦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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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舒朝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3月被告舒朝霞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796.92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舒朝霞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舒朝霞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舒朝霞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舒朝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舒朝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舒朝霞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舒朝霞的月平均工资为1796.92元,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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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张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606.36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5年10月。被告张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5年12月起没有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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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李爱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8年6月被告李爱华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512.15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李爱华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李爱华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既没有向被告李爱华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李爱华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李爱华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李爱华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李爱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爱华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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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刘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829.58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刘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刘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1月既没有向被告刘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刘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刘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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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吕群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8年2月被告吕群芳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61.83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吕群芳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2016年1月29日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吕群芳回家休息并停发了其工资,为此,被告吕群芳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吕群芳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吕群芳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吕群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吕群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吕群芳的月平均工资为1461.83元,应城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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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聂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5年2月被告聂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60.41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聂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聂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既没有向被告聂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没有为被告聂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聂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聂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聂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聂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聂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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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提交的证据3,报告及复函三份是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及其工会出具的,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没有张贴,被告李某某并不知情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据5,工资表,来源合法,但其中2月、12月份工资低于应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应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平均工资,故被告李某某的月平工资应为1625.07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0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625.0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李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被告李某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但没有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由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被迫停产,2016年1月29日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全体员工放假,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停发了被告李某某的工资,也没有支付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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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提交的证据3,报告及复函三份是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及其工会出具的,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没有张贴,被告赵某某并不知情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据4,缴纳凭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2,养老保险在职个人账户,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10月被告赵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066.35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经营困难,2012年1月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安排被告赵某某在家休息,2015年2月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赵某某上岗。被告赵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被告赵某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但没有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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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577.4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李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李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没有向被告李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李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李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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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龚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龚红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396.59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龚红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龚红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5年12月没有向被告龚红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为此,被告龚红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龚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龚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龚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龚红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396.59元,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396.59元/月×13个月)1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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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张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张红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596.91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张红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张红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既没有向被告张红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张红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张红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张红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张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红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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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曹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曹嫘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25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曹嫘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曹嫘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既没有向被告曹嫘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曹嫘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曹嫘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曹嫘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曹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曹嫘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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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周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603.6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周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1月。被告周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从2016年2月起既没有向被告周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为此,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周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周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生活费、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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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邓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7年7月被告邓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758.28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邓某某在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5年10月。2015年10月原告鑫龙纺织公司通知被告邓某某回家休息并停发了其工资,为此,被告邓某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向被告邓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应为被告邓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邓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邓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758.28元,应城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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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3年10月被告张某某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931.49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张某某在放假期间,原告鑫龙纺织公司没有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生活费或工资。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与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支付被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鑫龙纺织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鑫龙纺织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支付赔偿金、生活费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辩解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张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931.49元,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2931.49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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