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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航天科工武汉磁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将1995年12月25日的书面通知向原告张某予以了送达,因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原告张某因自动离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武汉鹦鹉磁带厂于2004年5月3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4年5月31日终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仅通过破产拍卖程序依法购置了武汉鹦鹉磁带厂的相关破产财产,并附带处理武汉鹦鹉磁带厂留存的部分人事档案等,尚无证据证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接关系。此外,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张某未为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且原告张某提交的2013年2月27日的书面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以武汉磁电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属于被告主体选择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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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深圳市奥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告深圳奥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及2015年度一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966元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有关其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且不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上述答辩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同时,结合原告陈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二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武汉乙烯项目奖金68901元的问题;三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报销费用685元的问题。关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三种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深圳奥某公司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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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春、韩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工水泥提交的竞争上岗的公告以及许某某、王继艳在仲裁庭的陈述,均能证明在荆工水泥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落聘人员的情况下,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均放弃到公司进行上岗登记,选择了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荆工水泥与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荆工水泥开展竞聘上岗,一批员工落选,其中包括黄某某、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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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春、韩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工水泥提交的竞争上岗的公告以及许某某、王继艳在仲裁庭的陈述,均能证明在荆工水泥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落聘人员的情况下,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均放弃到公司进行上岗登记,选择了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荆工水泥与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荆工水泥开展竞聘上岗,一批员工落选,其中包括黄某某、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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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春、韩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工水泥提交的竞争上岗的公告以及许某某、王继艳在仲裁庭的陈述,均能证明在荆工水泥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落聘人员的情况下,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均放弃到公司进行上岗登记,选择了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荆工水泥与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荆工水泥开展竞聘上岗,一批员工落选,其中包括黄某某、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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