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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方某、张某均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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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车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是错误的,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一审期间,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大司鉴中心所作的[2016]汽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案卷材料,计算现场路面上车辆行驶的能量得出的结论,未考虑案发当天的下雨天气,有泥沙且湿滑路面的摩擦力、变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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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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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刑初171号,被告人肖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主动到湖南省高警局永州支队宁远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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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其提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肇事车的车主李永院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安葬费和部分医疗费。本案二审期间,李永院又筹措了足额赔偿款交与一审法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平江县司法局建议对王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结合其犯罪情节、坦白、取得谅解及本案的赔偿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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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行为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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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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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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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案,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被告人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其车被别人套牌,要求公安机关抓获肇事者,还其公道。后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杨某才供认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侵害了被害人孟某和其近亲属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附民原告)死亡赔偿金156420元(按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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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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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廖某某拨打抢救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廖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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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观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能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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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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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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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周六秀、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安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周六秀提出“原判量刑过轻,请求依法判处实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因本案在法定上诉、抗诉期内,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原判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案件的刑事部分的上诉权,故本院对上诉人周六秀提出原判量刑过轻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考虑。上诉人周六秀提出“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过少和驳回其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的诉求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六秀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请时,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年)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核算的,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原审被告人易安和在调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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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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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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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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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罪后自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地位于梁某学家的地坪,该地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依法不能成立。经查,梁某学家的地坪与马路相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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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阳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行人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阳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可依法折抵刑期。上诉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宣告无罪。经查,证明上诉人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证据有上诉人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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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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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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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蔡某某家属及其被害人欧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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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谢某1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亲属经济帮助费53120.6元,被害人谢某1的亲属对其行为予以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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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承担死者相关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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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规超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施救受害人,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常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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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宏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宏岩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宏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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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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