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佰顺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到堆放在道路上的树木造成其死亡,应如何认定负责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的问题。甘南县人民政府在甘南县南出城口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中为了拓宽道路,对齐甘公路零号桥两旁的护路树要予以清除。甘南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要求将齐甘公路零号桥路西的树木无偿给被告沈某某采伐和清理。被告沈某某通过王玉全联系将树木卖给被告林清彬。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事发路段的树木的采伐主体由甘南县人民政府授权给了甘南县交通运输局。甘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得到授权后,又将该权利转交于沈某某,根据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沈某某在得到了采伐树木的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清除道路上因采伐行为产生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甘南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负有上述责任。因此上诉人甘南县交通运输局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沈某某在取得争议道路树木的采伐权之后,又将该树木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转卖给了林清彬,对于以上事实,沈某某与林清彬均予以认可。但是,双方就该口头协议约定的标的物是成材树木还是全部树木以及由那方承担清理现场的义务各执一词,均指责应由对方尽到清理现场的义务。由于沈某某、林清彬在采伐的过程中均在现场,所以双方当事人均应尽到清理现场,清除障碍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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