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及时间完成工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未完成工作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由于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导致被上诉人另行购进预制板,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外购预制板的差价并无不当。虽然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每天两万元,但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审法院按外购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何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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