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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