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