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周某等人实施盗窃而多次驾驶出租车接送周某等人并帮助其运载被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唐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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