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文政代理审判员 张平代理审判员 刘亮 书记员: 王基旭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的车主系被告人关某,故关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与车辆所有人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摩托车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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