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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唐山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滦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可以证实滦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唐山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堡未来城42套楼房抵偿滦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且实际所有人及权益人应为张如学,张如学将其中二十三套房屋(包括涉案房屋)抵顶给戚新江,并签订《协议书》、《房屋抵偿欠款协议》,该二份协议签订时间均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且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给戚新江,因此,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充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3474号执行裁定及(2019)冀02执3474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南堡未来城楼房4栋1门501室、1门502室、1门601室、1门6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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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滦南县中泰纺纱厂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涉案标的已于2018年2月5日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且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执行终结结案,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陈洪亮、李景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宇江审判员 贾会生审判员 李昌进 书记员: 史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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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滦南县久旺纺纱厂、王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滦南县久旺纺纱厂、王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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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生与杜某某、刘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自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杜海生与被告杜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杜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杜海生主张的金额未超出约定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小某、刘作金在本案中均系担保人,但原告之诉超出了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小某、刘作金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某偿还原告杜海生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0167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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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从原告陈某某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杨某某应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二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离婚,此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借款不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告要求被告陈永志与被告杨某某共同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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