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滨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滨海**贸易有限公司、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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