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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居住社区调查函的意见,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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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起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起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且肇事后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赵某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上诉人赵某起具有坦白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某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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