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两人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秦某某是因躲避车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能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查:2015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被害人齐某满的车辆因故障停在行使道,并在离车辆50米左右远的地方摆有警示标示。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齐某满正与救援车辆在右边行车道一起拖车,准备将故障车的车牌放下。秦某某在左边车道行驶中,看到车辆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突然刹车时,其离前方小车约有1米远。为了防止撞到小汽车,秦某某往右打方向但是没打过来才与冀CB66265(冀CT09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及清障救援车三车相撞,造成齐某满与张某廷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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