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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黄江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洪某某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黄江龙驾车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屠某磨料公司承担。鉴于被告屠某磨料公司的豫L×××××号小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鼎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案件当事人胡亚娣人身损害并同时起诉,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洪某某的损失78720元,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327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付),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45922元,应由被告鼎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合同替代被告屠某磨料公司予以赔偿。故原告洪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鼎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驾驶汽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车下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失,其应当赔偿,因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责任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黄某某、汪某某的相应损失。原告黄某某、汪某某残疾赔偿金限额项下费用共计107891.65元(38726.61+69165.04),可以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责任限额110000元中足额赔付。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不足赔付二原告损失,应由伤者二人按双方各自医疗费用所占二者总医疗费用的损失比例受偿,原告黄某某应分得3288元[10000×20359.90÷(20359.90+4156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本案第一次撞击事故中,原告高国民驾驶车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安规定行驶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王海峰驾驶车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安规定行驶,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二人各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第二次撞击事故中,被告王跃明驾驶车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安规定行驶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高国民、张某某、王海峰驾驶车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安规定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三人各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二原告之损失系两次事故共同所致,且原、被告均不能分清两次事故所分别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程度,故原告的损失应确定为两次事故各造成50%。鉴于肇事的豫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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