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当庭亦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辩护人徐先平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黄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现情况后制动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肇事货车车主严某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倪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倪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情节。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疏于对路面的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在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监利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肖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遇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事故现场等待,随后向赶到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雨天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裴某甲、姚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宏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陈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委托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吴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人李君梅、辩护人汪高波分别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鲁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 代理审判员 张 双 书记员:尤爱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某肇事后逃逸,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丁某某提出事故发生后,其对被害人秦某有施救行为的事实,原审已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结合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上述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陶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陶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聂俊峰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情节。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杜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蒋亚松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委托仙桃市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载货汽车,违反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但当被害人被他人从事故现场送往医院抢救后,其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不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而是驾车离开,直至一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故被告人候某某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依法应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告人侯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侯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物质量的机动车,在行径T字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交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辩护人王保国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在审判阶段,本院委托仙桃市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在犯罪前表现良好,该机构愿意接纳邹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邹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邵某甲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邵某甲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王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山东省东明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通时未减速行驶,且在会车过程中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田某甲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遇他人在其前方因非机动车道受阻借用机动车道绕行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减速让行,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后在事故现场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双某某犯罪后拔打120电话,并在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姚某某亲属和被害人任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被害人姚某某亲属和被害人任某某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双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被告人双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被告人双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双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车疏于对路面的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雨天驾车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谢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降低车速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丁某甲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向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陈国梁代理审判员 徐 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犯罪行为给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郭某某的交通肇事系其在雇佣过程中重大过失所致,雇主黄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载货汽车载客,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玉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侯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了侯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侯玉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载货汽车载客,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玉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侯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了侯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侯玉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其当庭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陈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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