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卢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卢某某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甲的行为系偶发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主观恶性较小;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程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程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卢某乙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卢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卢某乙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且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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