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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栗某某到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04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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