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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学文)(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学文)(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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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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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昂)(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昂)(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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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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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兴华)(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兴华)(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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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某亮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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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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