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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淑芹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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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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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三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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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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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汤某某、化守景、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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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邵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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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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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佀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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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濮阳市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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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黄体柱、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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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谢长某、濮阳市鑫鹏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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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支公司、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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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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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千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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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周保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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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邵某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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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山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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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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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保国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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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徐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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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某与温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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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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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想诉智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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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银婵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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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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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浪与李文峰、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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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与安**1、武**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魏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魏公交认字(2015)第15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交警实际勘查事故现场及对当事人调查后作出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张仕超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豫J×××××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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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在冀D×××××、冀D×××××挂半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2,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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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孙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一份证据,因孙某某否认其收到该保险条款,阳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出将该保险条款向孙某某进行送达的相关证据,故该份保险条款对孙某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该份证据亦不能证实其提出的反驳主张,即对孙某某的损失应按照何种比例进行赔偿,因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比例赔偿的依据,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二份证据,仅凭该投保单中的“声明”,也不能证明阳某保险公司向孙某某交付了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加之该投保单载明的内容与孙某某举示的保险单所载的内容相冲突,故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孙某某举示的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交易明细二份,欲证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依法执行完毕,相关赔付款项已经执行给孙某某本人。阳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中并无孙某某名字,也未加盖银行公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及与孙某某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虽然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但该清单上明确标注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字样,该清单打印用纸也系中国农业银行的专业用纸,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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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龙某与赵某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锋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乔龙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锋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正规专业的鉴定中心出具且被告无异议,因此对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认可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因此原告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工资标准来计算护理费,属于合理诉求且被告无异议,因此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支持。原告2015年初中毕业后就到北京打工,现从事订做橱柜工作,因此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成年因此不应赔偿误工费的辩解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四个月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其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本院只认可支持原告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标准计算。因原告伤情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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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胡电习、南乐县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电习驾驶豫J×××××豫JD8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冀D×××××号小型轿车受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和原告的请求,原告赵某某因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8457.39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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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赵宏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士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赵宏君是在履行职务时致他人受损的,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默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原告的损失:1、某医药费18427.45元,有票据可证。2、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9天=950元。3、某营养费30元/天×19天=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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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主张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王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没有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且该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物业费收据、滑县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据、用户名为陈某某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的电费收据、滑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费收据、2014年-2018年费用总表、其儿子陈尧康就读的学校滑县中州阳某学校和滑县道口镇火车站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学籍表、2016年和2017年学费、生活费收据和滑县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和妻子、孩子自2014年起在县城自己的房屋内居住至今,要求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能够证实原告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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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桥路与李中校、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8日原告驾驶豫J50631、豫JD234挂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境内G307线155KM+800M处,与前方等候红灯信号的被告李中校驾驶的冀ATB997、冀A8V43挂追尾相撞,被告李中校又与前方等候红灯信号的袁国栋驾驶的冀A49686、冀A8Z79挂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乘坐人常永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韩桥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中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袁国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常永争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予以认定。故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国栋,应按各自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本院酌定原告韩桥路、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国栋的责任比例为70:15:15。因被告李中校是被告张某某雇佣的司机、被告袁国栋是被告徐俊国雇佣的司机,故被告李中校、袁国栋的赔偿责任应分别由雇主张某某、徐俊国承担。又因张某某、徐俊国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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