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调查,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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