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米守福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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