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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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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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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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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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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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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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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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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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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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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酒后挪车、非检查原因自动停车,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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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证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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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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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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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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