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立案前包赔被害人、立案后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甲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皇**”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丁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乙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丙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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