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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检察院、郭某甲、赵某某、曹某某、岳某某、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取得大货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营运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营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车辆所有人胡贵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胡某、胡贵军与被害人郭某甲、赵某某、曹某某、岳某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胡某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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