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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