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闫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闫某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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