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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112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448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336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于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33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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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160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640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4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孙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4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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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288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1152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864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周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86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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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96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3840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28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杜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28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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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990元,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化肥款297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贺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损失合计29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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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购买的硫酸钾化肥共计价值2400元,同时根据被告的经营者栗玉国与其妻子王莉讯问笔录里陈述其不合格化肥系在2016年过完年开始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化肥,并且系在2016年4月末售完,而原告徐某某系在2016年3月19所购买的硫酸钾化肥,经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该化肥为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同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原告化肥款合计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2016年全年共销售150吨硫酸钾,只有70吨不合格,原告购买的不在70吨不合格产品范围内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龙爪镇农友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徐某某因购买不合格化肥的化肥款以及造成的损失合计9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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