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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林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为生效裁决,故本院对其真是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2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9月19日原告在工作面回收单体时被砸伤,造成左手指近节骨折,2012年12月10日经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6日经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原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10元。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1月19日鸡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金28350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原告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于2018年4月27日向林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林劳人仲字[2018]第35号仲裁裁决,对石某某要求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2年9月19日受伤产生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3750元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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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市万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该组证据的内容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彩信。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工伤鉴定及转款的事实,但并没有体现出所转款项系工伤补偿款及拖欠工资款。证据二、原告代理人徐丹的电话短信照片、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3330.00元款项后,被告李某以短信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刘某某另行支付了32000.00元。二被告认为该短信是原告自己单方提供,不是有关电信部门出具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另主张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在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款人”刘某某”三个字不是刘某某本人书写。本院认为,经庭审调查被告认可发出短信的电话号码为被告李某的电话号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通过短信向徐丹催要看病费用和工资款。对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应将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统一认证。证据三、牡劳人仲字【2014】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牡劳人仲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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