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证人李某、刘某的证人证言仅可以证实原告2004年7月在被告单位北门打更,工作时间是干12小时休息12个小时,证人李某与原告系交接班关系。2004年7、8月原告每月工资350元、2005年至2007年12月原告每月工资550元,2007年12月原告在被告单位综合楼打更。工作内容是由被告单位口头安排的,每天晚上11点左右被告单位保卫处工作人员会去看证人和原告的工作情况。2013年9月,原告在被告单位综合楼上夜班,被告单位的保卫处对原告的工作进行考核。在综合楼上班时,原告每天晚上5点上班,次日早上7点下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2能够证实上述证明问题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证明问题不予确认。3.工资卡复印件一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元。4.银行流水明细打印件一份、回单复印件一份(盖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兴平支行专用章)、工作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准考证、二十四张国内运输详情单虽为复印件,但被告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对此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此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胡某某在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处从事快递工作的事实。尼尔物流牡分公司虽对工作服照片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有异议,但结合准考证及国内运输详情单,仍能够证实胡某某在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处从事快递工作的事实,故本院对胡某某在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处从事快递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2013年7月至12月的每日到付及支付运费登记表和外埠每月收入支出报表、工资明细、返货提成、2015年1月至7月每日到付及支付运费登记表、尼尔物流外埠报表、牡丹江月工资,两年复印件共计三十二张;银行汇款小票四张、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1.结余款经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指示为了避税,由经理曲淑清汇入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中;2.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6月入职被告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工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胡某某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收入以及法定节假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准考证、国内运输详情单虽为复印件,但被告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对此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且结合业务员胸卡和工作服照片,能够证实原告曲某某在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处从事快递员工作的事实,故本院对曲某某在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处从事快递员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每日到付及支付运费登记表和外埠每月收入支出报表、工资明细、返货提成、2015年1月至7月每日到付及支付运费登记表、尼尔物流外埠报表、牡丹江月工资,共计一百七十八页;银行汇款小票四十七张、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一、结余款经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指示下为了避税,由经理曲淑清汇入哈尔滨市尼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中;二、原告曲某某于2006年9月入职被告尼尔物流牡分公司单位工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曲某某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收入以及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的事实。被告尼尔物流牡分公司质证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海天市场员工手册系打印形成,没有被告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核实真伪,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该组证据中的电工班上下班时刻表上加盖有被告公章,被告虽然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异议,但未申请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根据该证据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海天市场电工班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20分上班,下班时间为下午18时20分。证据二、书面证言6份。欲证明:海天市场从开业起至今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20分,下班时间为18时20分;除春节放假外,全年其他假日不休息,正常营业。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以及原告欲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出具证言的其中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无法确认真伪,另外四份证言没有出具者的身份证明,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在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关于双倍工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二审中其当庭提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但应根据上诉人在仲裁委及一审中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到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给付补偿。原审判决保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费问题。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5月起成立。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的投资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被告应自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事宜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2006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索要加班工资的时限应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2011年6月份以前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5月起成立。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的投资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被告应自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事宜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2006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索要加班工资的时限应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2011年6月份以前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5月起成立。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的投资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被告应自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事宜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2006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索要加班工资的时限应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2011年6月份以前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5月起成立。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的投资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被告应自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事宜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2006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索要加班工资的时限应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2011年6月份以前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