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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牡丹江市新龙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作出,本院依法对该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结合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其质证意见及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牡丹江市骨科医院病案(35页)、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病历(18页)、出院诊断及证明各一份、护理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以上两家医院治疗及康复共计160天,原告主张住院治疗期间109天的伙食补助费10900元,护理人王某某无工作,护理费为15845元。二被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龙丹驾校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原告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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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万彬与被告车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牡丹江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定本案如下事实:2016月21日12时20分,被告车某驾驶黑X号小型客车沿牡丹江市阳明区护路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护路街路铁岭食品批发中心门前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时,与沿护路街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周万彬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4日,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被告车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实际住院85天。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28381.00元(原告支付25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车某支付15881.00元)。黑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30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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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赵振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相范提供的此份证据为合法有效的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被告永某保险牡丹江服务部和被告赵振兴对此份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原告吴某某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林口县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复印件12张及病人费用汇总单复印件一份五页,意在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住院天数及花的医疗费用。被告永某保险牡丹江服务部对此份证据没有异议,医疗费同意按照一万元赔付。被告赵振兴对该组证据均有异议,手写的不认可,票据的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5年3月15日的使用支具为150元为手写的白条,不是正规票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2015年2月10日的CT费用190元的姓名为曲英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份证据不采信。被告永某保险牡丹江服务部及被告赵振兴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三,车辆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及赵振兴、高金生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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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一院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4号)1份、鉴定费收据1张。意在证明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为15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医疗费票据1张。意在证明原告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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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告黄士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士臣驾车致原告梁某某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士臣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黑C7XL00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应由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士臣按各自责任过错比例分别承担。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所涉具体损失额度处理意见如下:1、医疗费:根据住院患者费用汇总表显示,原告在林口县人民医院花费计X129.41元,牡丹江红旗医院X3810.38元,林口奎山骨伤医院X265.85元,三项费用合计X7205.64元,原告请求医疗费总计X7205.63元。此项花费,有相应的票据在卷证实且二被告均无异议,原告此项请求应予支持;2、误工费,原告请求X84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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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温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和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所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一组),林口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二张、林口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林口县人民医院出院病人清单复印件一份、林口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复印件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脾摘除以及脾拆除后对身体造成的伤害,需要口服阿司匹林,预防血小板凝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是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的医审部门审核之后再予以确认是否可以赔偿,对于承认的药品,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对于基本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保险公司不予以承担。被告温海龙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且被告温海龙对该组证据的证明问题也没有异议,所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一组),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复印件6张、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1张(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合计金额为18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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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医院对此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分别于2010年1月31日至2010年2月4日、2010年2月21日至2010年2月24日、2010年3月14日至2010年3月17日及2010年4月5日至2010年4月8日在第一医院进行“左乳癌术后”化疗治疗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二、超声、CT及肿瘤标志物联检报告单复印件16份。本院认为,第一医院对此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于2012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先后到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超声、CT及肿瘤标志物联检等项检查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三、哈工大医司鉴【2019】临司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本院认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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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高某某、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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