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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宇制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协议书的形式要件予以认定,但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证据四、劳动合同书,证明:2011年2月23日原告、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被告如果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本案解除劳动协议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对此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大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记录、工厂长期整理人员的议案、大宇公司传达董事会决议大会会议纪要、大宇公司员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签字单。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就是被告工作人员的一个瑕疵,这个瑕疵不影响被告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性。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在被告召开了董事会决议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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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证明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二、工资卡流水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给原告开的2016年3月、2016年4月份两月的工资,每月2489元。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证明原告工资每月2489元不是2800元,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工资是由被告银行账户支付,因此该份证据对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证明作用。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实原告每月工资2489元,不能证实是被告为原告发工资。证据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2份。证明:远兴公司给原告缴纳的保险,原告跟远兴公司的合同到2015年3月。2015年3月之后就没有保险了。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是原告与远兴公司之间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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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采信。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复印件)七页、牡丹江电业局的工作证(复印件)一份、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02年至2010年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对证明派遣公司给刘某某支付工资没有异议。对2010年9月17日最后一次开工资也没有异议。因派遣公司和刘某某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工作证,证明原告是在维修服务公司上班,而维修服务公司是法人单位,与本案被告没有关系;对基本医疗保险证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的是牡丹江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组证据来源合法,证实原告系水暖维修处的收发员,每月由牡丹江创兴劳务派遣公司给刘某某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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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此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对被告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部分,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证。证据二、2014年10月15日刘相群与冶金机械制造公司财务人员徐红英通话录音、通话录音笔录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资,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但是不要求播放录音,原告称此段录音是原告与徐红英所制,徐红英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告对此人身份无法证实,并且不认识此人。对原告称徐红英是被告的财务人员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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