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决定从轻处罚。鉴于各原告人的合法损失基本能得到赔偿,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梁某某尚在哺乳期,决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阅读更多...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提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书记员: 王伟

阅读更多...

2018宁0202刑初94号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诉。审判长李志军审判员姜绍燕人民陪审员孙永珍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申晓丽

阅读更多...

关于上诉人马英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行为给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对其自首情节和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宁夏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实施,而该赔偿标准是上一统计年度即2013年的统计数据,一审法院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故上诉人马某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未戴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

余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余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张某甲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对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经查,上诉人张某甲所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系被害人褚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该部分损失,褚某某的近亲属已与本案原审被告人余某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判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关于张某甲所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 ...

阅读更多...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韩某某死亡,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各项物质损失。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生效。关于原抗诉机关提出的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316号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本案的定案证据的抗诉理由,经查,该证据确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当庭所举证据,但原判并没有采信该证据,也未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故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判决在未采信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316号鉴定意见书的前提下,直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 ...

阅读更多...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冯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上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马某死亡、冯某甲重伤、冯某某轻伤、冯某乙受伤,但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马某死亡,冯某甲、冯某乙重伤,冯某某轻伤,其余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判认定事实明显超出起诉书认定事实范围,诉判不相一致。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伤情为重伤,是根据冯某乙向法庭提交的、由冯某乙自己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在庭审中未组织公诉机关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即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上诉人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2014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应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的各项费用606402.5元【死亡赔偿金436660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33/年 ...

阅读更多...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载货摩托车违规载客且超速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丙主动求助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基于被告人侵权行为诉求民事赔偿,该诉求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被害人王某丁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的医疗费7108.98元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宋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请对上述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康抗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蕾 书记员: 李妍

阅读更多...

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甄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辉、刘爱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辉起诉要求被告人甄某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请求,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爱菊起诉要求被告人甄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亦应支持。其要求被告人赔偿今后医疗费的请求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及路边电力设施受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田某某、吴某某 ...

阅读更多...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请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的依据不足,本院农村居民标准予以支持。住宿费无有效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误工费和交通费本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核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向现场执勤的交通民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属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由于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汤某甲、何某的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与马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马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牌号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鄂某3、鄂某4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违反装载规定 ...

阅读更多...

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临时牌照过期未办理机动车牌照仍上道行驶,在经过学校附近时,对道路上的交通情况未进行充分观察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致王某戊死亡,违反安全行驶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在肇事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张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医疗费9496.12元,提交遵化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 ...

阅读更多...

吴佑周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关于熊某丙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应对其的伤后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有过错行为。故原审依据过错责任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熊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关于熊某丙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应对其的伤后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有过错行为。故原审依据过错责任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龚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肇事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范围要依法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亦应依法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959.34元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且在现场等候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郑某2、郑某3的经济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7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人赵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司机,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人赵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的辩论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交通费是处理事故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1037.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郑某2、郑某3诉请的财产损失 ...

阅读更多...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甲、赵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某、韩某乙、韩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韩某甲、人刘某甲、赵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某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状态下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刘某乙死亡,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赵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某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其医疗费36028.89元,提供了住院及门诊病历、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用药及检查费用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3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能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10报警及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阅读更多...

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并已支付了部分赔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柳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如下:1、医疗费:69470.81元,减去已得到补偿的15284.58元,实际损失为54186.23元;2、交通费:62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 ...

阅读更多...

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重伤,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拨打110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垫付被害人王某部分抢救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余某的刑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阅读更多...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未停车让行,致被害人谭某重伤,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随120救护车送被害人谭某到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救治途中拨打了110报警,公安机关在医院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垫付被害人谭某部分抢救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朱某的刑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 ...

阅读更多...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使其弟弟李某乙顶替其作为肇事者,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其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已支付被害人江某乙亲属部分赔偿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的刑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李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院对李某诉请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4195.12元;2.后期治疗费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50元/天×40天);4.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永新、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就刑事部分辩护称,我路过事发路段了,但是没有感觉到碰撞,死者死亡不是我造成的,我不认可逃逸,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我也不认可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张玉峰辩护称,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京晟【2016】交鉴字第09027号鉴定意见书、京龙【2017】交鉴字第04058号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明德司鉴【2017】AQ鉴字TSY第17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