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李X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明知他人报案而留案发现场,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刘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驾驶的黑R05Z4029号悬挂旋耕犁ATLES946(克拉斯)牌大中型拖拉机,于2016年6月20日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应按“强制保险合同”最高限额110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以外的损失部分,按照被告人XX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刘XX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人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留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社会危险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孟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孟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好,同时,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聂某某知道其亲属报警后仍等待警方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聂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聂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聂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礼、李玉香、刘志友、吴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聂某某负赔偿责任。孙礼、李玉香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证据,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礼、李玉香、刘志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新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侯某新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侯某新驾驶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该车在保险期限内肇事,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张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于某1与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不再进行调整。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某系自首到案,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任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未悬挂号牌,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发系自首到案,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赵某发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杨某某素无劣迹,属初次犯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