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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案系劳动者主动辞职,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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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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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案系劳动者主动辞职,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玉田县孤某某占山彩钢活动房厂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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