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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何某某、汪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来料加工协议,并投资购买原材料、预交电费等,协议解除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材料及预交电费等。2015年5月14日,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经过对账,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某各种款项共计669610元,上诉人何某某于对账当日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还款40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尚欠269610元的欠条一份。关于何某某还款的原因,何某某称是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与案外人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权承包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存在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经营权转包关系,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说法不予采纳。何某某上诉称其在支付40万元后,被上诉人应当将相关原材料和设施移交给上诉人何某某,并协助上诉人取得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的承包经营权,因被上诉人一直未能履行协助上诉人取得公司经营权义务,上诉人有权主张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因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书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双方往来短信等证据看,双方并不存在经营权转包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当庭补充上诉理由称其在一审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但其在一审并未明确其反诉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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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来料加工协议,并投资购买原材料、预交电费等,协议解除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材料及预交电费等。2015年5月14日,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经过对账,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某各种款项共计669610元,上诉人何某某于对账当日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还款40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尚欠269610元的欠条一份。关于何某某还款的原因,何某某称是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与案外人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权承包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存在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经营权转包关系,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说法不予采纳。何某某上诉称其在支付40万元后,被上诉人应当将相关原材料和设施移交给上诉人何某某,并协助上诉人取得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的承包经营权,因被上诉人一直未能履行协助上诉人取得公司经营权义务,上诉人有权主张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因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书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双方往来短信等证据看,双方并不存在经营权转包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当庭补充上诉理由称其在一审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但其在一审并未明确其反诉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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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来料加工协议,并投资购买原材料、预交电费等,协议解除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材料及预交电费等。2015年5月14日,李某某与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经过对账,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某各种款项共计669610元,上诉人何某某于对账当日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还款40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尚欠269610元的欠条一份。关于何某某还款的原因,何某某称是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与案外人玉田县曙光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权承包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存在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经营权转包关系,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说法不予采纳。何某某上诉称其在支付40万元后,被上诉人应当将相关原材料和设施移交给上诉人何某某,并协助上诉人取得玉田县曙光水泥公司的承包经营权,因被上诉人一直未能履行协助上诉人取得公司经营权义务,上诉人有权主张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因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书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双方往来短信等证据看,双方并不存在经营权转包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当庭补充上诉理由称其在一审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但其在一审并未明确其反诉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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