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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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