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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