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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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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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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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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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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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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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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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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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